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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6-3 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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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审核股票首次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上市委员会通过上市委员会工作会议 (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审核事宜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章 上市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上市委员会由本所的专业人员和本所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上市委员会委员共28名,其中本所人员7名,本所以外人员21名。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委员会的结构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上市委员会设4名会议召集人,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工作。召集人由本所在委员中选定。

  第六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所从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正式聘任前,本所将通过网站对拟聘任委员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本所于每届委员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完成新一届委员的选聘。

  第九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并保证有充分的时间来切实履行其职责。

  上市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市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二)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上市委员会会议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因工作变动或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五)本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上市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上市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依法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二)股票恢复上市;

  (三)股票终止上市;

  (四)本所认为需要由上市委员会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的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审核和判断,勤勉尽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初审报告及相关会议材料,填写工作底稿;

  (二)以个人身份按时出席上市委员会会议,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及时向本所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履行职责施加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四)对上市委员会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名。

  第十二条 为确保独立公正地作出专业审核意见,上市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代表、保荐机构代表到会接受询问;

  (二)根据审核工作需要,要求本所邀请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三)发现存在尚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决定暂缓表决;

  (四)对审议事项形成独立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规定的时间前获得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通过本所相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

  (三)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

  第十四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审核证券上市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上市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保荐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上市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保荐机构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妨碍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委员会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